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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辖终3198号
案件名称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3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诉人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业标志,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案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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