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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C株式会社与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570号
案件名称SMC株式会社与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MC株式会社;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2民初570号原告:SMC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外神田四丁目14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丸山胜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炉岙村。

法定代表人:丁金成,执行董事。

被告: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炉岙村。

法定代表人:丁金成,执行董事。

被告:丁金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纳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MC株式会社与被告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姆西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白兔公司)、丁金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应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8)浙02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SMC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张玥,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SMC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0114××××.6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含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名称为“电磁阀用电磁铁”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14××××.6),该专利于2001年12月25日申请,2006年6月21日公告授权,现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2017年初,原告发现,由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销售的SY系列电磁阀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上述专利权。

经调查,原告发现在由大白兔公司于工信部注册备案的“www.yqsmc.com”网站上,具有赛姆西公司的详细信息及其销售的电磁阀等产品的相关介绍和宣传。

同时,原告发现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丁金成,且丁金成亦同时作为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的股东,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的住所地亦完全相同。

另外,原告还发现,赛姆西公司在其经营的1688网站企业认证店铺、天猫企业旗舰店、淘宝企业店铺上,大白兔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企业专营店上,均对诸多SY系列电磁阀产品进行了销售和宣传。

原告从上述部分店铺中选择部分型号的电磁阀产品进行了购买取证。

经比对,上述电磁阀的结构已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高度混同,系在丁金成的实际控制下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大白兔公司系丁金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金成作为大白兔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大白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辩称:1.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不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涉案产品与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3.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各自独立经营,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丁金成仅是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的共同股东,并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情形,大白兔公司的财产也并未与丁金成混同,丁金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理由如下: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无制造行为且分别销售的产品数量非常少;

四个案件所涉四个专利均应用于同一产品,使用所涉四个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为涉案产品的一个零部件;

磁头的单价很低,且销售获利应仅考虑零部件本身的贡献,不应以销售产品的价格计算;

合理费用应四个案件均摊。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即使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原告诉请赔偿金额也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附页、发明专利说明书、(2017)沪黄证经字第9010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黄证经字第14243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黄证经字第1016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黄证经字第14242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8)沪黄证经字第752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长证经字第2200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黄证经字第9009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黄证经字第9008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长证经字第2201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长证经字第2203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17)沪黄证经字第9010号公证书之《更正说明》、(2017)沪黄证经字第10164号公证书之《更正说明》、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产品购买销货清单、收据及发货清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第319号财务清单,三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对原告提交的法律服务费账单、相关贷记凭证、法律服务费发票,三被告对法律服务费发票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账单、贷记凭证与发票不能一一对应,本院经审核对该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对原告提交的支付宝交易数据、EMS快递单、支付宝公司信息页及阿里巴巴集团信封、情况说明以及光盘,三被告表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法院核实,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中包括多个与本案无关的型号,且无法示明销售产品的具体型号,更无法确认销售产品与本案涉案型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本院经审核,对乐清市人民法院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电磁阀用电磁铁”,专利号为ZL0114××××.6,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02年7月31日,授权日为2006年6月21日。

该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名称为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7日变更为SMC株式会社。

本案中,原告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保护范围。

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电磁阀用电磁铁,包括卷绕线圈的线圈架、装入于该线圈架中心孔的固定铁心,能够滑动地插入于该线圈架中心孔并在该线圈架中心孔内具有吸引力作用面且通过向该线圈通电而被吸引的衔铁,以及包围他们的磁性框,其特征在于,上述固定铁心,衔铁和线圈架中心孔的断面形状为长圆形或大体上矩形,并且在卷绕于该线圈架的断面为长圆形或大体上矩形的线圈的短轴侧或短边侧的绕线外径W和与线圈内侧的断面积S同一断面积的假想圆柱铁心的直径d之间,具有d=(0.4~0.8)W的关系,上述固定铁心和衔铁的断面中的长轴或长边长度a与短轴或短边长度b的比率取为1.3≤a/b≤3.0。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赛姆西公司于阿里巴巴开设的“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店铺中购买了3只型号为“SY9120-5LZD-03”电磁阀产品,支付了人民币696元(单价人民币225元/个,运费人民币21元)。

该店铺经营模式显示为经销批发,公司档案中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气动元件、液压元件、低压电器、仪器仪表销售,联系方式中显示丁金成先生(销售部经理),该店铺收款支付宝账户为sai×××@163.com。

2017年7月8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拆封后取得“SY9120-5LZD-03”产品三个,产品包装袋、包装盒上标注了“”标识。

2017年7月13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拆封后取得收据一张。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黄证经字第9010号公证书及更正说明。

2017年7月10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进入赛姆西公司在天猫开设的“yqsmc旗舰店”店铺,浏览SMC电磁阀产品并查看“工商执照”。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9008号公证书。

2017年7月10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进入阿里巴巴网站,搜索“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搜索结果显示有两个店铺信息;

点击第一个店铺,进入赛姆西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店铺(经营模式为经销批发),点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进入黄页”等并浏览SMC电磁阀产品;

点击第二个店铺,进入赛姆西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YQSMC官方旗舰店”店铺(经营模式为贸易型),点击“营业执照”、“在线询价”、“供应商品”等并浏览SMC电磁阀产品。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9009号公证书。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yqsmc.com”域名备案情况,显示:主办单位为大白兔公司,网站名称为yqsmc企业网站,网站首页网址为“www.yqsmc.com”。

点击该网址打开网页,网站左上方显示为“YQSMC|赛姆西气动液压”,“公司介绍”、“联系我们”处显示有赛姆西公司的相关介绍和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点击该网站网页上使用的“”商标及“行业解决方案”、“技术资料”标签,直接跳转至SMC株式会社公司官网及相应页面。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长证经字第2200号公证书。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进入赛姆西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中国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店铺,网站显示主营产品品牌包括SMC、台湾CEC、费斯托、西捷克、日本小金井、亚德客、台湾金器等,浏览SMC相关产品,查看企业店铺信息、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长证经字第2201号公证书。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进入大白兔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大白兔家居专营店”,网站显示该店铺的气动控制元件系列包括CHLED系列、JDQD系列、SNS系列、SMC系列,查看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并浏览SMC相关产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长证经字第2203号公证书。

2017年7月21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进入大白兔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大白兔家居专营店”店铺,购买型号为“MHS2-20”气缸1个、型号为“SY9120-3LZ-03”电磁阀2个、型号为“ZH07BS-06-06”真空发生器2个、型号为“D-C73”磁性开关12个,并支付了人民币1373元,上述四款产品的商品详情中均显示品牌名称为JDQD/金鼎气动。

2017年7月25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

2017年7月27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

2017年8月1日,代理人收到收据一张。

所购气缸包装盒、电磁阀包装袋及包装盒、真空发生器包装袋上标注“”标识,磁性开关包装袋上标注了“SMC”字样。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10164号公证书及更正说明。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再次进入大白兔公司在天猫开设的“大白兔家居专营店”店铺,购买SY3120-5LZD-M5、SY5120-5LZD-01、SY7120-5LZD-02、SY3220-5LZD-C4、SY5220-5GD-01、SY5320-5LZD-C4、SY7220-5GD-02、SY9120-5LZD-03、SY9120-3LZ-03、SY9320-5LZD-03十种型号的电磁阀产品(上述产品的商品详情中均显示品牌名称为JDQD/金鼎气动),并支付了人民币11807.20元。

2017年12月29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拆封后内有SY3120-5LZD-M5八件、SY3220-5LZD-C4八件、SY5120-5LZD-01八件、SY5220-5GD-01八件、SY5320-5LZD-C4八件、SY7120-5LZD-02六件、SY7220-5GD-02六件、SY9120-5LZD-03四件、SY9120-3LZ-03四件、SY9320-5LZD-03四件,产品包装袋、包装盒上标注了“”标识。

2018年1月2日,代理人打开阿里旺旺中与“大白兔家居专营店”的对话,复制并打印该页面,后登陆淘宝确认收货。

2018年1月3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内有收据和发货清单各一张。

2018年1月9日,代理人打开阿里旺旺中与“大白兔家居专营店”的对话,复制并打印该页面,随后申请部分退款(返利退款人民币1180.72元)。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14242号公证书。

2018年1月2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赛姆西公司在天猫开设的“yqsmc旗舰店”店铺购买了SY3120-5LZD-M5、SY5120-5LZD-01、SY7120-5LZD-02、SY3220-5LZD-C4(C6)、SY5220-5GD-01、SY7220-5G-02、SY9120-5LZD-03、SY9120-3LZD-03、SY9320-5LZD-03九种型号的电磁阀产品,支付了人民币8821元。

2018年1月3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拆封后内有SY3120-5LZD-M5八件、SY5120-5LZD-01八件、SY7120-5LZD-02六件、SY3220-5LZD-C4八件、SY5220-5GD-01八件、SY7220-5G-02三件、SY9120-5LZD-03四件、SY9120-3LZD-03四件、SY9320-5LZD-03四件,产品包装袋、包装盒上标注了“”标识。

2018年1月5日,代理人打开阿里旺旺中与名为“yqsmc旗舰店”的对话,复制并打印该页面,后登陆淘宝确认收货。

同日,代理人收到包裹一个,内有销货清单。

2018年1月9日,代理人打开阿里旺旺中与名为“yqsmc旗舰店”的对话,复制并打印该页面,随后申请部分退款(因SY7220-5G-02少发了三个,退款人民币540元)。

2018年1月15日,代理人打开阿里旺旺中与名为“yqsmc旗舰店”的对话,复制并打印该页面,点击对话框右侧“我的订单”的“更多”,点击订单详情。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沪黄证经字第14243号公证书。

2018年2月8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进入韵达、圆通网站查询相关快递走件流程。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8)沪黄证经字第752号公证书。

根据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在网店中持续销售SY系列电磁阀产品。

根据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19号财务清单显示:2018年10月16日,在乐清市公司查处到的标注SMC商标标识的产品包含SY系列电磁阀产品,其中SY7120-5LZD2个、SY5120-5LZD4个、SY3120-5LZD8个等。

庭审中,当场拆封原告公证购买实物,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公证购买实物中型号中间为5的产品的磁头结构一致,型号中间为3的产品磁头结构一致。

本案中,原告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保护范围,并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为型号中间为3(即“SY9120-3LZ-03”、“SY9120-3LZD-03”)的公证购买产品。

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认可其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否认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区别: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磁性框,外壳是金属框,不是磁体没有磁性,部分涉案产品不具有固定铁心,其他特征是一样的。

另查明,原告以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丁金成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本院提起四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本案)。

原告为该四案诉讼共支出人民币399490.48元,其中法律服务费人民币363683元、公证费人民币16000元、翻译费人民币900元、产品购买费人民币18907.48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上述费用的四分之一,即人民币99872.62元。

另,原告曾以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丁金成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赛姆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气动元件、液压元件、低压电器、仪器仪表销售,丁金成占股50%。

被告大白兔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9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配电箱销售,由丁金成独资设立。

本案系涉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现处有效期,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三、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判断发明专利侵权的原则及标准是: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如包含则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如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区别点: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磁性框,外壳是金属框,不是磁体没有磁性;

2.部分涉案产品不具有固定铁心。

本院认为,三被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型号中间为3(即“SY9120-3LZ-03”、“SY9120-3LZD-03”)的公证购买产品,上述产品均具有固定铁心,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固定铁心”技术特征。

其次,磁性材料不仅包括本身具有磁性、可以自发产生吸附力的材料,还包括受到外部磁场作用后能够被磁化、进而产生吸附其他金属材料的磁力的材料。

具体到本案中,在向电磁阀的线圈通电产生电磁力的情况下,只要该框体能够被磁化、产生吸附衔铁的磁力,即应认为该框体属于磁性框。

而被诉侵权产品磁头所使用的金属外壳在受到电磁力作用时必然会产生磁力,否则无法驱动衔铁、进而会导致电磁阀无法正常工作。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磁性框”技术特征。

对于其他技术特征,双方并无争议。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行为,本院注意到以下几点:赛姆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气动元件、液压元件、低压电器、仪器仪表销售,大白兔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高低压电器、开关、配电箱销售;

阿里巴巴店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显示为经销批发;

“大白兔家居专营店”店铺涉案相关电磁阀产品商品详情中均显示品牌名称为JDQD/金鼎气动;

“大白兔家居专营店”店铺、“中国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店铺均销售多个品牌的产品。

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赛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制造。

关于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本院注意到: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丁金成,住所地均为乐清市,且大白兔公司系丁金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www.yqsmc.com”由大白兔公司在工信部进行备案登记,实际则用于对赛姆西公司进行介绍和宣传;

“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店铺联系方式中载明丁金成相关信息;

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销售的同型号电磁阀产品的包装、尺寸、外观、内部结构等基本一致,且在产品包装上均标注“”字样。

本院认为,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该两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该两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且原告明确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性质及原告合理开支,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创新程度较高;

赛姆西公司和大白兔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两公司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时间较长、销售规模较大;

两公司虽主张其产品来源于当地的一些小厂,但经本院询问仍未明确厂家名称,也未提供产品来源相关证据;

本案侵权产品型号、关联案件情况及原告维权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大白兔公司系丁金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金成未提供证据证明大白兔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大白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SMC株式会社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SMC株式会社享有的专利号为ZL01143793.6、名称为“电磁阀用电磁铁”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SMC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丁金成对上述第二项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SMC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800元,由原告SMC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7990元,被告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负担人民币10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SMC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芳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阳艳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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