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财保415号 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中文译名: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诉讼代理人:赵倩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远生。
被申请人:江远生,男,汉族,1992年9月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中文译名: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远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远生的财产在13425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芜湖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远生的财产在人民币13425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