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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双流区兴久九品家具店、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双流区兴久九品家具店、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双流区兴久九品家具店;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孙燕陶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38号 原告:陈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双流区兴久九品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太平园国际家居博览城D区1楼1110、1111、1112、1112-1、1124、1129、1130号。

经营者:姚勇。

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西来镇敦厚社区5组16号。

法定代表人:孙燕陶。

被告:孙燕陶,男,汉族,住四川省武侯区。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双流区兴久九品家具店、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孙燕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以其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陈志明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兴久九品家具店、成都市蒲江县九品木香家具有限公司、孙燕陶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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