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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阮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7民初580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阮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阮秀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80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秀娟,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北京公司)与被告阮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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