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80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秀娟,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北京公司)与被告阮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