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知民初538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敬华,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

经营者:李旭阳。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以下简称旭阳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润德鸿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敬华到庭参加诉讼,旭阳商行经营者李旭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德鸿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波纹下水管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一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润德鸿图公司是第ZL20071006××××.1号名称为“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被许可人。

2016年9月10日,专利权人与原告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费用为100万元。

2018年8月9日,专利权人授权原告针对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或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本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犯本专利权的波纹管。

近期,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保全,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侵权产品。

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旭阳商行辩称,涉案下水管不是我生产的,也不是我制造的。

原告故意买走我的下水管,现在市面上全是这样的下水管,原告2019年2月公证的,为啥到现在才开庭,现在让我找证据间隔时间长,证据收集困难,怀疑原告是故意恶意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可确认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0日受理了发明人林和平名称为“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9年8月5日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1006××××.1,专利权人为林和平。

2019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载明,本年度年费已缴纳,该专利权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一体连接有接头,所述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且所述的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壁呈直线段形状或者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所述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2016年9月10日,许可方林和平与被许可方润德鸿图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中国大陆范围内的排他许可;

许可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利的法定届满日止;

排他许可的含义指仅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权实施该专利;

许可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载明,林和平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润德鸿图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备案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

2018年8月9日,委托人林和平签订《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润德鸿图公司调查发现的所有专利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

委托人不再参与上述专利侵权诉讼。

诉讼成本由受托人自行负担。

授权期限为专利排他许可期限。

2019年2月1日,申请人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郝茹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2月25日,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欣随同郝茹来到位于郑州市郑州信基黄河生活广场的销售店铺,郝茹在该店内购买了下水管,付款后取得销货清单一张、名片一张。

同时,郝茹对上述地点进行拍照。

购买过程结束后,郝茹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消费清单一张、名片一张进行拍照。

之后,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王欣将所购商品及取得的消费清单、名片进行加封,郝茹对加封后的包装进行拍照。

上述全过程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王欣均在场。

加封后的物品交由申请人保存。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1470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确认。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右侧壁、波峰壁、左侧壁等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一致,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被告当庭对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比对意见:名片不是我这个店的,是我另一个店的名片,清单不是我本人写的,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量的是下水管口径,所有下水管口径都是一样的。

另查明:旭阳商行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水暖、日用百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专利说明书、专利登记薄副本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公证书、(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14701号公证书、旭阳商行企业公示信息、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ZL20071006××××.1号“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润德鸿图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取得了该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下水管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费用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亦未提供公证费、律师费票据等维权合理开支的证据。

虽然原告举证证明专利许可费高达100万元,但考虑到本案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并非生产商,被诉产品单价较低,且非易耗快销品,经营者所获利润较少,故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悔过态度、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经营者:李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0710068015.1号“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经营者:李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旭阳水暖商行(经营者:李旭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