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B920室。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国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万力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13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