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708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古山镇樟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住所地:锡山区鹅湖镇鹅湖路85号。
经营者:张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武进区雪堰漕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谢骏,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锡山区鹅湖天叶百货超市、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漕桥腾骏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