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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87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7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经营场所:龙口市东莱幸福里花园22-7号。

经营者:仲琳,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东莱米奇文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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