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52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多子百货店,经营场所合肥市庐阳区合肥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B区二层24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P14QJ00。
经营者:周巨霞。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多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与合肥庐阳区多子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