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31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西林,男,1969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