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4639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曹德、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罗宾电动工具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5328348X6)。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交化批发市场2-14、15号。
经营者:张勇,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罗宾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