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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建设路门市部、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56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建设路门市部、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建设路门市部;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6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建设路门市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L192934917。

经营者:陈丽莺,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古田县614路219号林兴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757352796C。

经营者:陈丽莺,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古田县丽莺化妆品经营部建设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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