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07号 原告:陈建国,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朋鑫家私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罗汉路南二段8号附1号。
经营者:严仕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双流区朋鑫家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陈建国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朋鑫家私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