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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37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兰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375号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4890974R。

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兰英,经营场所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桥头集村横杜组。

经营者:徐兰英,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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