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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宝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14558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宝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宝;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1455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一里44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英。

被告:张俊宝,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送达2019年11月12日的开庭传票,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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