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1455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一里44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英。
被告:张俊宝,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鑫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送达2019年11月12日的开庭传票,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