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初131号原告:高钰斌,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台湾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翠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龙山北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新陆首晟管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中心镇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钰斌与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陆首晟管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钰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钰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钰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