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53542号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2层215。
法定代表人:吴世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曼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碧桂园商业街2号楼4121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圣。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