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461号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皓然(MOU,HAOJAN),董事长。
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竹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董事长。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被告:上海旭远贸易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旭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佳敏。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六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