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109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授权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授权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高新区方记路边串串香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24号。
经营者:方明。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区方记路边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11月4日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新区方记路边串串香店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方记路边串串香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