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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轩翼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2332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轩翼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轩翼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32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轩翼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红花岭工业区南区3栋2楼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M。

经营者:王学湖。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轩翼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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