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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执55号
案件名称周新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新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明眼镜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306、308号,注册号×××58。

经营者:周新桥,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湘1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明眼镜行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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