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经营场所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古塔街商贸购物广场[东门北侧]。
经营者:夏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凯,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