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2758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民初275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京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松苑小区A区6号楼105室。

经营者:解恩荣。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诉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以下简称乐透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诉讼,乐透歌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纯K”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第11727497号“纯K”(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第11727503号“纯k”(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和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乐透纯K”店位于经济开发区,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乐透歌厅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第8299448号“K”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均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珠海横琴公司。

2015年8月13日,纯K在“That's”英文杂志策划发起的年度美食颁奖典礼上荣获“2015年度最佳KTV”。

2016年3月,台北纯K获得中国KTV“赢服务体系”组委会授予的“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

纯K品牌在国内多个省市开办直营店与加盟店。

2017年10月17日,珠海横琴公司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的经营者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纯K”品牌使用费用为38万,合同期限5年。

具体“纯K”品牌为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上的第11727503号等5个商标,使用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项目上的第8299630号等4个商标。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厦证内字第12207号公证书记载:该公证处公证员董晓玲与公证人员潘成林于2020年6月1日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电脑,通过该公证处网络,登录该处“存证云平台”公证管理后台,调取申请人王玥因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而向该处提交的证据文件、相关电子数据文件并审查相关公证申请材料,依法受理申请人向该处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并查明:用户名为“17843145007rbe”的存证云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对应申请人王玥)通过存证云苹果客户端使用手机拍照功能得到文件5份(文件名称分别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jpg、外景.jpg、内景大堂.jpg、内景营业执照.jpg、内景包房.jpg),该电子数据文件经“存证云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存储。

该处电子数据公证中心对前述相关文件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公证保全并出具相应的《电子数据确认函》,电子原件存于该处。

公证人员将上述文件下载至该处电脑后刻录成光盘一张。

公证书后附《电子数据确认函》打印件(共计5份10页)、光盘1张。

当庭拆封(2020)厦证内字第12207号公证书后附信封,信封加盖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章,封存完好。

内有光盘一张,取出进行播放,光盘内文件与公证书描述一致。

文件中的照片显示,乐透歌厅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背景墙和包厢内的话筒套包装上使用了艺术化的字母“K”标识,字体较大、突出,经比对,均与原告享有的第8299448号商标近似;

乐透歌厅在其包厢内的转盘游戏道具和话筒套包装上使用了“纯K”字样,经比对,与原告享有的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近似。

根据原告提供的美团与大众点评网站截图,乐透歌厅在其网络宣传上使用了“乐透纯K”字样,与原告享有的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近似。

珠海横琴公司为此次维权支付公证费128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另查明,乐透歌厅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解恩荣,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公司依法获得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保护期内,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乐透歌厅经营KTV业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乐透歌厅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背景墙、包厢内转盘游戏道具、话筒套包装、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了与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K”、“纯K”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侵犯了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乐透歌厅实施了侵犯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珠海横琴公司要求乐透歌厅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侵权数额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但原告提供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纯K”品牌使用费共包括了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类型下的9个商标,但本案涉案商标仅为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三个商标,而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原告与河南经营者签订的,与本案的被告并非处于同一地区,本院对此份许可合同数额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考虑到乐透歌厅的经营期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涉案商标使用范围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乐透歌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权利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招牌背景墙、包厢内转盘游戏道具、话筒套包装、网络宣传中等处使用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商标近似的“K”、“纯K”字样;

二、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万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透歌厅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