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彭某某,女,1977年4月4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单位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段志琼,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金融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季公司”)、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娟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彭某某、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段志琼、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悦季公司及负责人周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所有原材料、配件及商标,委托被告单位春娟公司及负责人吴某某,由其组织人员在春娟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XXX号三号楼二楼厂房内生产假冒“MONCLER”品牌羽绒服成衣215件后,由周某某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1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吴某某上述厂房内查获假冒“MONCLER”羽绒服成衣16件及大量使用该品牌商标标识的拉链、领标、臂标等物,并于同年1月30日将相关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MONCLER”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对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对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向警方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悦季公司、春娟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黄某某、时某某、彭某某、胡某、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房屋租赁合同、送货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企业登记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MONCLER”注册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了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被告人吴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组织实施了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悦季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上海春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杨文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十三条至第二百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