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47918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源良子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奥家园725号楼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吕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源良子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