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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515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15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纪栓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声益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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