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5号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孔跃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飞车公司)诉被告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失重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霄飞车公司诉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480023827.2、名称为“餐厅系统和用于运行餐厅系统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涉案专利权人海因麦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被告制造并在其经营的“Spacelab失重餐厅”中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经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8、14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19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195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13-18无效,在权利要求9-12、19-2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云霄飞车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8、14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已丧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