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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忠信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32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忠信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忠信五金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2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忠信五金日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梅亭村洲井3号一层第三间店面。

经营者:祝安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忠信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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