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7民初14326号原告: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5号楼8层1单元902。
法定代表人: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婷,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广州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3501。
法定代表人:李婷,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