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60号
案件名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60号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董事长。

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6街坊职工活动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