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知民初114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欣越,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一分店,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203号(现代百货2楼)。
经营者:洪海鹏。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一分店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