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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4531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4531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璋,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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