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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北京镜德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692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北京镜德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北京镜德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8692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镜德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路3号院9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何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镜德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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