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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9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至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号(宏基工业城二期7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家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32号(1号、2号、5号、6号)厂房(经营场所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宁路83号厂房;

经营场所2: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福泽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罗俊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至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村中溪街2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唐健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至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文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高雪、邓卓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文婷、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5日 涉案专利 “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220204884.9) 关键词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山市至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 一、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20204884.9、名称为“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并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

二、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

三、驳回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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