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097号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B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品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98793A。
法定代表人:朱彦力,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品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