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2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少平,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兰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凌少平及其辩护人梁兰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凌少平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2号美博运动城一楼143A(四少服饰,实为144档)档口,销售假冒adidas、NIKE品牌的服装,并租赁美博运动城四楼460档作为仓库。
2019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美博运动城四楼460档将被告人凌少平抓获归案,并在上述档口及仓库内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7614件、销售单据1批、手机1部。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491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人民币85183.02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9年7月10日至7月19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5034.00元。
截止至2019年7月23日,涉案的adidas、NIK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少休闲运动服饰有限公司订货单,租赁合同,“NIKE”商标注册证,“ADIDAS”商标注册证明,广州尚律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投诉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广州尚律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报案材料、授权书,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告人凌少平的户籍材料,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凌少平的供述,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14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9〕706号、穗越价认定〔2019〕7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讯问录像等办案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少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凌少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凌少平在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共7614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