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3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宇骏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丰,系法定代表人陈猛之父亲,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宇骏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丰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后,原告于10月29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