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283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君,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瞩卉,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瞩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