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376号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天桂路12号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305365XM。
法定代表人:宋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部位:西梯四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0EH44。
法定代表人:孙树弟。
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菲妮洛斯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