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86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168号B1-30。
法定代表人:顾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隆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同同,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住所地鄢陵县城311国道路东。
经营者:侯启龙。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