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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林燕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30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林燕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林燕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0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燕斌,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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