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9765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颐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有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安福祥油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颐云实业有限公司、海安福祥油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9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