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50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Q。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丽,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