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92号之一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跃驰体育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路东路21号。
经营者:刘高源。
被告:刘高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跃驰体育用品厂、刘高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跃驰体育用品厂、刘高源赔偿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