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48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人人和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社区福前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N。
经营者黄晋模。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人人和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