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3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巧,女,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