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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微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02号
案件名称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微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微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02号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微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迎宾大道万科城6期2号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41E8W。

法定代表人:郑云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微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225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月6日,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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