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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铭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116号
案件名称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铭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铭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先锋路58号富城先锋小区15号楼1层03店面。

法定代表人:朱盛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铭牌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73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4#试制车间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罗仂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铭牌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18565814号商标被无效宣告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家奇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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