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36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翔淏日用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夏溪村塘田沿125号。
经营者:李珊珊,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东城翔淏日用五金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永康市东城翔淏日用五金制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